2)第九节 明大势总统放权_中华大帝国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人,仍可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每个省由该省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全国人大议员的地点外。全国人大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全国人大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全国人大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是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有权按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务法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三之二议员地同意开除议员。

  全国人大常务法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地任何地方休会。

  第六款律确定并由共和国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全国人大议员或人大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地共和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共和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各省人大和全国人大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共和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特此项反对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全国人大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一致同意地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

  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请收藏:https://m.bi89.cc

(温馨提示: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